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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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桂B×××××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财产以5万元为限;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桂K×××××理念牌小型轿车一辆。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及毁损。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