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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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资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参照原告在2020年9月27日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予以确定)。 本案受理费10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38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生效后二年内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受理费1076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