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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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灵山县荔鑫物业有限公司 灵山县房产开发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给原告灵山县荔鑫物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1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560元、公共维修基金259.2元、电梯费1080元,合计2899.2元; 二、驳回原告灵山县荔鑫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