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一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绿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财产保全告知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0903执保543号

蒙梅英、南宁绿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志斌、谢清民、林坚:

本院在执行(2020)桂0903执保543号申请人蒙梅英与被申请人南宁绿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志斌、谢清民、林坚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标的为400000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本院作出的(2020)桂0903民初11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南宁绿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志斌、谢清民、林坚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本院已在另案(2020)桂0903执保544号冻结被申请人林坚名下银行账户,当前冻结余额8842.45元,已冻结被申请人陈志斌名下银行账户,当前冻结余额782.77元,已冻结被申请人谢清民名下银行账户,当前冻结余额100887.57元,已冻结被申请人谢清民的财付通余额628.49元,已冻结被申请人南宁绿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当前冻结余额5695.30元,冻结期限至2021年8月13日止。

二、本院已查封被申请人谢清民与陈妮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林市玉东大道XX号富林?金桂丽湾XX幢XX房(不动产权证号:桂(XX)玉林市不动产权第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至2023年9月29日止。本次查封为首封。该房产有抵押。

三、本院已查封被申请人林坚与林达贵、林洁、林格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新桥镇江北路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至2023年9月29日止。本次查封为首封。

上述查封的财产价值以400000元为限。

此外,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未查到被申请人有可供保全的其他财产,本案仅实现申请保全标的额的部分保全。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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