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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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26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1850元,由原告***负担589元,被告***负担212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