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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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景程小区4号2单元701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人民币2400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宋伟平、刘国维共同共有的位于大庆萨尔图区【房房产证号:黑(2016)大庆市不动产权第00217**房屋。 保全费人民币172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