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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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九三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8110民初1369号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九三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张庆虹,职务:该支行行长。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九三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九三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九三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袁会东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菁菁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