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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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宏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 甘肃科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华蓥建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平凉天浩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甘肃科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宏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签订的1份《输变电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2018年10月20日签订的2份《输变电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二、由被告甘肃宏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甘肃科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材料款618332.88元; 三、由被告甘肃宏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甘肃科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完工和擅自停工的违约金共计200000元; 上述给付款项共计818332.88元,限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甘肃宏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本判决第二项款项后,即取得其拒绝原告甘肃科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拉运和使用的工程材料的所有权; 五、驳回原告甘肃科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甘肃宏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