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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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丹龙润洲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斗大混凝土有限公司 重庆天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丹龙润洲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356,676.06元; 二、原告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9,757,152.44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重庆丹龙润洲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进度款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4日;以11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4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5日;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5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6日;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6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28日;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31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18日;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2日;以86,976.77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反诉被告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反诉原告重庆丹龙润洲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0万元; 五、驳回原告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重庆丹龙润洲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3,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28,800元,由原告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6,417元,由被告重庆丹龙润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2,383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此款直接支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53,751元,由反诉原告重庆丹龙润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9,051元,由反诉被告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700元,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此款直接支付反诉原告。鉴定费50万元,由原告重庆新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万元,由被告重庆丹龙润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万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此款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