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罚金 |
| 法院 | 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凤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330执242号 胡某: 被执行人胡某罚金一案,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330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0年11月13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30执24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1月16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