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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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524执保138号 雷某某、马崇军: 申请保全人雷某某与被保全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雷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判庭作出了(2020)陕0524民初24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询并冻结马某某名下银行存款、网络存款20000元,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马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进行了查询,并对被保全人马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079810012********以20000元为上限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0.76元;对被保全人马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70041400********以20000元为上限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对被保全人马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2110254010********以20000元为上限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2953.57元;对被保全人马某某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2705042001109000501455与账号2705042001109001069924均以20000元为上限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分别为117.78元、370.76元,以上实际控制金额为3442.87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已告知该案审判法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524执保13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0月19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