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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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重庆市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还借款本金2200000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1月8日起合并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重庆市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如被告***、***、***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重庆市拉卡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从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名下的上海市康沈路3001弄16号1604室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9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