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嘉益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嘉益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45917.68元及代偿款利息(以56916.2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8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叁计算至付清时止;以189001.4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叁计算至付清时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重庆嘉益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285000元;

三、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嘉益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XX号XX幢XX单元XX号房屋(权证号:105房地证2013字第XXXX号)、位于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XX号XX幢XX单元XX号房屋(权证号:105房地证2013字第XXX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相应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XX号XX幢XX单元XX号(105房地证2013字第XXXX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相应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巴南区渝南大道XX号XX幢XX号(202房地证2013字第XXXX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相应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嘉益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7日至2018年2月16日期间对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在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对被告重庆嘉益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第一项和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6元,由被告重庆嘉益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5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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