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从2014年7月4日起算,其中6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从2015年3月24日起算,另6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从2016年2月16日起算,利息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借款还清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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