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金瓯酒店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秀山金瓯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金借款本金人民币6281090.61元,支付截至2019年6月11日的借款利息297628.61元、罚息1728.46元及复利1938.02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支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贷款执行利率上浮30%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费19543.02元; 三、被告***、***、重庆市金瓯酒店有限公司、秀山金瓯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就被告***、***共有的位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XXX宾馆整栋(XXX区X号商住楼)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935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重庆市金瓯酒店有限公司、秀山金瓯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