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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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榕溪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榕溪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报酬128,4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6元,减半收取计2543元,原告贵州榕溪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108元,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义务人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