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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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三台县人民医院 重庆穗明运输有限公司 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三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致其受损的经济损失费478141.27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被告***支付人民币8609.0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16元,减半收取4308元,由原告***负担2154元,由被告穗明运输公司和被告***连带负担2154元(已品迭)。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