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壶关县支行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罚金 |
| 法院 | 壶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晋0427执316号 靳平: 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427刑初3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审判监督庭于二O二O年七月二十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七月二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金二万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壶关县支行 账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 账号:********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郭东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