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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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29576.54元,并分别以404764.54元、344764.54元、329576.54元为代偿款本金基数,以每日千分之一的万分之六为标准,支付原告相应分别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自2019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被告***、被告***为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0元减半收取计4240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