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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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2020)兵0601执恢5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向本院书面报告履行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