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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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019.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1361元,被告***、***、***承担5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