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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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深圳市松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松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503998元、利息263508.33元、罚息226127.66元及复利6856.59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8年12月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松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被告深圳市松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至2021年1月22日的应收账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804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