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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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本色连锁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 湛江开发区繁花酒吧 深圳繁花音乐文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湛江开发区繁花酒吧立即停止对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第19166594号“繁花酒吧”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繁花酒吧”文字; 二、被告湛江开发区繁花酒吧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30000元整; 三、驳回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被告湛江开发区繁花酒吧负担760元。原告起诉时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360元,由本院向其退回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