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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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瑞尔斯达(天津)现代建材有限公司 天津健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瑞尔斯达(天津)现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案外人天津瑞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美国斯凡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及投资协议书》中第1.1条、第2条、第3条予以解除; 二、原告瑞尔斯达(天津)现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土地租赁协议〉补充协议》、《能源供应合同》、《原材料供需合同》予以解除; 三、原告瑞尔斯达(天津)现代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租赁土地及地上物腾空交付给被告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四、被告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瑞尔斯达(天津)现代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土地租金补偿2473333.33元; 五、被告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15日内向原告瑞尔斯达(天津)现代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地上物补偿4511271.17元; 六、驳回原告瑞尔斯达(天津)现代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052元,原告瑞尔斯达(天津)现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33360元,被告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6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