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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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法院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责令乌兰县人民政府、乌兰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土地补偿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乌兰县人民政府、乌兰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4
发布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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