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 西藏喜马拉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管秀琴各项损失共计887517.70元。 二、驳回原告管秀琴对被告西藏喜马拉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及被告王永亮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管秀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3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8453元,由被告王永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强 人民陪审员 陈晨 人民陪审员 曾秋 二○二○年元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 池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