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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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万信达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闽发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1213598.2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213598.2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市武侯区闽发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2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1427元,由被告深圳市万信达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