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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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008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21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0.2元,被告承担12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