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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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在广西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银行、桂林银行等银行的银行帐户及存款、支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内的账户金额在32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土地、房产、车辆在32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