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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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在广西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银行、桂林银行等银行的银行帐户及存款、支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内的账户金额在32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土地、房产、车辆在32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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