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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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118963.25元,被告***对被告***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负担90元,由被告***负担1340元,被告***对该款负连带赔偿责任,因原告已预交,故两被告在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将应负担之诉讼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