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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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调解笔录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调解笔录 案号:(2020)桂0303民初674号 调解时间:2020年5月14日上午9时00分 调解地点: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 审判员 :陈碧青 记录人 :李雯 当事人及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仁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二被:对权利义务清楚,我不申请回避。 ?:由原告陈述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请 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8月25日至2017年1月20日物业费人民币1840.62元,电梯维保费、年检费422.5元,电梯公摊电费282.2元,滞纳金暂计至2019年7月29日为3211.1元(滞纳金从2019年8月1日起按本金2545.32元,按每天千分之三实际计算至付款之日),以上费用合计5756.4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同意调解吗? 原:同意调解。 二被:同意调解。 ?:调解方案? 二被:因为我的财物被盗过,且我一直很配合原告的工作,且原告的财务可以帮我作证李总免了我的物业费。 原:我不知道你的财物被盗过,物业费、电梯维保费、年检费、水电公摊费一起要给2000元,滞纳金可以免掉。 二被:500元。 原:不行。 审:物业费、电梯维保费、年检费、水电公摊费一起要给1500元如何? 原:案件受理费25元也要被告承担,一起1525元。 二被:好的。 审:如何支付上述款项? 二被:转账支付,现在马上给。 原:款已收到,我出具收条给你们。 二被:好的。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支付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8月25日至2017年1月20日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维保费、公用水电费,合计1500元(已当庭付清),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收条一式两份(本院留档一份,另一份交被告***、***收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调解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另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双方自愿达成,并已即时结清,本院不再另行制作法律文书,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 原告:好的。同意以上调解协议。 伍:好的。同意以上调解协议。 王:好的。同意以上调解协议。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