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案由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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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蒲城县天石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蒲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526执恢464号 蒲城县天石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天石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6民初38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天石商混拌合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案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2054元、执行费2006元。本院同日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2054元。执行费2006元在(2019)陕0526执324号案件中已缴纳。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