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调解书之一

发布于:2020-1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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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池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信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支行
贵州信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黔东南欣美粉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黔2623民初643号之一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支行,住***。

负责人:邓延鸿,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必立,系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能基,系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75********,土家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70********,土家族,住***。

被告:贵州信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贵州信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厚隆,该公司职工。

被告:黔东南欣美粉体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被告:黔东南州池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

被告:永福久盛矿业有限公司,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支行诉被告***、贵州信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黔东南欣美粉体有限责任公司、黔东南州池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永福久盛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应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县支行借款本金2156252.28元及所欠利息、罚息77734.25元,合计2233986.5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止。还款方式:分期支付。自2020年8月起,2020年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21年1月、2月每月的月底偿还200000元,剩余本息于2021年3月30日前全部还清。

二、被告贵州信元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黔东南欣美粉体有限责任公司、黔东南州池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永福久盛矿业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保证人代偿的,保证人有权向***追偿。

三、如被告有任何一期还款逾期,原告方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336元,由被告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款由被告***在2021年3月30日和最后一期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期限届满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自行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孙鲁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菊彩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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