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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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烟台乐凯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