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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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合肥市弘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1217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合肥市弘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蔡风佳,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市弘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孔静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阮晓艳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