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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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宇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19.0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59.0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6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大连宇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9250元(含案件受理费58,300元、公告费9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宇丰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