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程序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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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常州圣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116执恢636号之二申请执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116执恢6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常州圣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圣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93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常州圣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在期限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813813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执行费105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足额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在房屋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无房产、土地登记;被执行人在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处有未结算的工程款,本院依法向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出(2019)陕0116执恢6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其工程款,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惩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为华审判员李恒轩审判员李晓军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秦鑫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