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州金坛维达塑料助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3民初4975号 原告:***,****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利,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金坛维达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六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曼,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常州金坛维达塑料助剂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0年9月25日开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辑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吕俊杰 书记员秦正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