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金坛维达塑料助剂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3民初4975号

原告:***,****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利,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金坛维达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六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曼,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常州金坛维达塑料助剂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0年9月25日开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辑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吕俊杰

书记员秦正

裁判日期 2020-09-25
发布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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