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州大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常州市江南花都花卉产业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常州大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二、被告武进区嘉泽状元坊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向原告常州大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租赁房屋; 三、被告武进区嘉泽状元坊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90万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并按照每月3万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 四、被告武进区嘉泽状元坊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33845元(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并按判决之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继续支付至付清房租之日止; 五、被告武进区嘉泽状元坊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电费108157元(水费暂计至2020年8月,电费暂计算至2020年8月30日),并按实际产生的水电费用支付至返还房屋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18元,由被告武进区嘉泽状元坊饭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