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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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海西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11民初560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海西路支行,住***。 负责人:刘景超,该行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海西路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海西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海西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艳鹏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楠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