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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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361217.51元; 二、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于以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赔偿1361217.51元的部分承担偿还责任;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361217.51元; 四、原告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以上债权而获得的全部赔偿以1361217.51元为限; 五、驳回原告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36元,由原告浙江有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586元,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负担17050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62×××65,逾期不交,将移交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