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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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天赢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永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欠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沈阳天赢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永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150000元(利息截至2014年11月25日止,自2014年11月26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如沈阳天赢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则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永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质押于原告的被告***持有的被告辽宁天赢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5023.44万股为限在股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永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273元,保全费10000元,由被告沈阳天赢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