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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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饶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康绿食品有限公司给付拖欠原告河北建工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951503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河北康绿食品有限公司给付拖欠原告河北建工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的利息(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以9351503元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工程款履行完毕止,以8951503元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河北绿色大地食品有限公司在抽逃50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告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出资375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被告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抽逃出资20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被告河北绿色大地食品有限公司在协助被告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抽逃出资20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5248元,由被告河北康绿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