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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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4781.69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478.17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723.3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6元,减半收取计1033元,由原告***负担88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负担624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担6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2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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