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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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被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9,104.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1元,由原告***负担2,458.92元,被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被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3,482.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