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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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6472.75元,利息12071.6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432.64元,消费手续费910.80元,合计93887.85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8月13日),并自2019年8月14日起按合同约定继续承担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支付律师费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