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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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长运汽车油箱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关支行 江苏龙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长运汽车油箱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代偿借款本金294万及利息(以29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不能清偿的借款本金部分,由被告***、***各承担四分之一〔(294万元-***偿还的本金部分)÷4〕,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长运汽车油箱制造有限公司支付;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扬州市长运汽车油箱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25元减半收取18462.5元,由原告长运公司负担1462.5元,被告***负担17000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