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坚支行 扬州市英利来机械制造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坚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8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11月8日欠原告利息为25283.74元;自2019年11月9日,以28万元本金为基数,继续按年利率10.7%的1.5倍给付利息、罚息至本金全部付清之日); 二、被告***、***、扬州市英利来机械制造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扬州市英利来机械制造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4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