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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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寸银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铌尔镁紧固件有限公司货款1,326,731元; 二、反诉被告苏州铌尔镁紧固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寸银实业有限公司货款(包括设备)182,017.41元; 三、反诉被告苏州铌尔镁紧固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寸银实业有限公司水电费、房租、快递费等5万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上海寸银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6,7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40元,由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5,755.9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3,365.80元,反诉被告负担2,39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