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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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浙江森丰油茶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3民初5296号之一 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住***。 负责人:张钢,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人杰,该银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琼,该银行职工。 被告: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 被告:浙江森丰油茶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被告浙江省嵊州市金太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浙江森丰油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 下: 准许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32元,减半收取106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5616元,由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杨月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倪思雨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